哈尔滨律师

新闻分类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电话:(0451)82288081/02/03/04/05、13836037877


传真:(0451)82288086


网址:www.lxyllawfirm.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远东商务中心五层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热点 >> 行业新闻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 点击: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网址:http://www.lxyllawfirm.com/news/414.html

关键词:黑龙江律师咨询电话,黑龙江法律咨询,黑龙江法律咨询电话

最近浏览: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地址
地址